劳动合同法第36条(劳动合同法第36条第二款)
生活随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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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第36条(劳动合同法第36条第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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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目錄列表:
- 勞動合同法36條規定內容
勞動合同法36條規定內容
勞動合同法36條規定內容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是指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如果是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單位也同意解除,雙方達成一致意見的,可以解除勞動合同。而且因為勞動者自愿提出離職,這是沒有經濟補償金的。
勞動合同包含以下內容:
1、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2、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3、勞動合同期限;
4、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5、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6、勞動報酬;
7、社會保險;
8、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9、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綜上所述,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勞動者加入用人單位,成為該單位的一員,承擔一定的工種、崗位或職務工作,并遵守所在單位的內部勞動規則和其他規章制度;用人單位應及時安排被錄用的勞動者工作,按照勞動者提供勞動的數量和質量支付勞動報酬,并且根據勞動法律、法規規定和勞動合同的約定提供必要的勞動條件,保證勞動者享有勞動保護及社會保險、福利等權利和待遇。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
【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以上就是小編對于勞動合同法第36條(勞動合同法第36條第二款)問題和相關問題的解答了,勞動合同法第36條(勞動合同法第36條第二款)的問題希望對你有用!
總結
以上是生活随笔為你收集整理的劳动合同法第36条(劳动合同法第36条第二款)的全部內容,希望文章能夠幫你解決所遇到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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