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行为的效力有哪些(行政行为的效力有哪些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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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目錄列表:
- 行政行為的效力有
- 行政行為的效力有哪些
- 行政行為的效力包括
- 行政行為的效力有
行政行為的效力有
法律分析:(1)行政行為具有確定力
行政行為具有確定力是指有效成立的行政行為,具有不可變更力,即非依法不得隨意變更或撤銷和不可爭辯力。
(2)行政行為具有拘束力
行政行為具有拘束力是指行政行為成立后,其內容對有關人員或組織產生法律上的約束力,有關人員或組織必須遵守、服從。主要表現為對行政主體和行政相對人的拘束力。
(3)行政行為具有公定力
所謂“公定力”是指行政主體作出的行政行為,不論合法還是違法,都推定為合法有效,相關的當事人都應當先加以遵守或服從。這是行政效率原則的要求。
(4)行政行為具有執行力
行政行為具有執行力是指行政行為生效后,行政主體依法有權采取一定手段,使行政行為的內容得以實現的效力。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三條 一切危害國家主權、領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國家、顛覆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權和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破壞社會秩序和經濟秩序,侵犯國有財產或者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財產,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財產,侵犯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以及其他危害社會的行為,依照法律應當受刑罰處罰的,都是犯罪,但是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
行政行為的效力有哪些
行政行為的效力一般可分為公定力、確定力、拘束力和執行力四個方面。
1、公定力。
公定力是指行政主體在其職權范圍內所為的行為,一經形成,在原則的上即應推定為合法,在未經法定機關通過法定程序撤銷或宣布為無效之前,任何人不得否定其效力。
2、確定力。
確定力,也稱為不可變更力,是指行政行為已經作出,其內容非以法律程序不得隨意變更的效力。表現在兩個方面:
(1)對行政相對人的確定力。行政行為一經作出后,行政相對人必須服從。行政相對人如果對行政主體的行政行為不服,可以在法定的期限內,向特定的行政機關申請撤銷或變更,或者在法定期限內依法申請復議或起訴,期間過后該行為即取得合法效力。
(2)對行政主體的確定力。行政主體對自己所作的行政行為,也不得隨意撤銷或變更。如果發現該行為確有法定的撤銷變更理由,必須由有權的行政機關以法定程序撤銷或變更,并向行政性對人說明。
3、拘束力。
拘束力是指行政行為一經作出,其內容必須得到遵從、不得違反的效力。拘束力也表現的兩方面:
(1)對行政相對人的拘束力。行政行為一經作出,行政相對人負有服從和遵守行為內容的義務。
(2)對行政主體的拘束力。行政主體本身也必須受到行政行為的拘束。行政主體的上級機關,也必須服從該行政行為的拘束,否則就構成越權或侵權。
4、執行力。
執行力是指行政行為一經作出,其內容必須完全地,實際地得到履行,當事人不得延誤或抗拒的效力。我國行政法學界習慣上認為,執行力是針對行政相對人的,即相對人如不履行法定義務,行政主體即可依法采取強制措施,促使相對人履行義務,或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行政行為的效力包括
行政行為效力的內容包括公定力、確定力、拘束力、執行力。
1.公定力是指行政行為一經成立,不論是否合法,即具有被推定為合法而要求所有機關、組織、個人予以尊重的一種法律效力。公定力是一種推定或假定的法律效力。行政行為在因為違法而被有關機關撒銷或變更以前,被推定為合法的,要求公眾予以尊重。公定力是相對的,在有重大或明顯違法情況下,行政行為自作出時起即無效。
2.確定力是指行政行為一經成立,非經法定機關依法定程序不得任意變更或撤銷。確定力包括形式上的確定力和實質上的確定力。形式上的確定力是指行政行為一旦作出,相對人不得任意改變或任意請求改變該行政行為。實質上的確定力是指行政行為一經作出行政主體非經法定程序不得任意改變或撤銷。
3.拘束力是指行政行為生效后,所具有的約束、限制有關行政相對人和行政主體的法律效力。拘束力是一種約束力、限制力,即要求遵守的法律效力。拘束力不僅及于有關行政相對人,而且及于作出該行為的行政主體及其他一切行政主體和工作人員。但是拘束力對其他行政相對人不起作用。
4.執行力,指的是貫徹戰略意圖,完成預定目標的操作能力 。是把企業戰略、規劃轉化成為效益、成果的關鍵。執行力包含完成任務的意愿,完成任務的能力,完成任務的程度。
執行力對團隊而言執行力就是戰斗力;對企業而言執行力就是經營能力。而衡量執行力的標準,對個人而言是按時按質按量完成自己的工作任務;對企業而言就是在預定的時間內完成企業的戰略目標。
行政行為的效力有
行政行為的效力有以下方面:1、行政行為具有確定力。有效成立的行政行為,具有不可變更力;2、行政行為具有拘束力。行政行為成立后,其內容對有關人員或組織產生法律上的約束力,有關人員或組織必須遵守、服從;3、行政行為具有公定力。行政主體作出的行政行為,不論合法還是違法,都推定為合法有效,相關的當事人都應當先加以遵守或服從;4、行政行為具有執行力。行政行為生效后,行政主體依法有權采取一定手段。一、行政行為的效力有
1、行政行為的效力有以下方面:
(1)行政行為具有確定力。有效成立的行政行為,具有不可變更力;
(2)行政行為具有拘束力。行政行為成立后,其內容對有關人員或組織產生法律上的約束力,有關人員或組織必須遵守、服從;
(3)行政行為具有公定力。行政主體作出的行政行為,不論合法還是違法,都推定為合法有效,相關的當事人都應當先加以遵守或服從;
(4)行政行為具有執行力。行政行為生效后,行政主體依法有權采取一定手段。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條
行政機關依照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可以在其法定權限內書面委托符合本法第二十一條規定條件的組織實施行政處罰。行政機關不得委托其他組織或者個人實施行政處罰。
委托書應當載明委托的具體事項、權限、期限等內容。委托行政機關和受委托組織應當將委托書向社會公布。
委托行政機關對受委托組織實施行政處罰的行為應當負責監督,并對該行為的后果承擔法律責任。
受委托組織在委托范圍內,以委托行政機關名義實施行政處罰;不得再委托其他組織或者個人實施行政處罰。
二、行政行為的合法要件具體包括哪些
行政行為的合法要件具體包括以下幾點:
1、行政行為的主體應當合法;
2、行政行為應當在行政主體的權限范圍內;
3、行政行為內容應當合法與適當;
4、行政行為應當符合法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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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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