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故意把工资拆分很多项(公司私自把工资拆开绩效)
大家好!今天讓小編來大家介紹下關于公司故意把工資拆分很多項(公司私自把工資拆開績效)的問題,以下是小編對此問題的歸納整理,讓我們一起來看看吧。
文章目錄列表:
- 公司拆分工資是否合法
- 為什么公司要把工資拆分成好幾塊,又是績效、又是獎金?
- 為什么公司要把工資拆分成幾個模塊?
- 公司把工資拆分合法嗎
公司拆分工資是否合法
法律分析:工資發放以合同為準,公司不能單方改變,否則是無效的。沒有勞動合同可以要求雙倍工資,可以到勞動行政部門投訴。 1、拿到公司的薪酬制度,如果制度上沒有明確的寫,這就是證據,但現在的企業都會在受到投訴后,專門做一份制度與工資表相匹配的,并說這是最新的,以前的作廢,這種情況要快才能解決問題; 2、要求公司算,這種辦法基本能讓你這種情況完全曝光,按相關法律規定是怎么也湊不起來的,但人少的話,勞動局不會深究; 3、連續統計幾個月的加班時間,與工資表中的加班工資對應,要企業補足,以此來申訴,勞動局會要企業算出來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四十六條 工資分配應當遵循按勞分配原則,實行同工同酬。工資水平在經濟發展的基礎上逐步提高。國家對工資總量實行宏觀調控。
第四十七條 用人單位根據本單位的生產經營特點和經濟效益,依法自主確定本單位的工資分配方式和工資水平。
第四十八條 國家實行最低工資保障制度。最低工資的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報國務院備案。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的工資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條 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建立和完善勞動規章制度,保障勞動者享有勞動權利、履行勞動義務。用人單位在制定、修改或者決定有關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職工培訓、勞動紀律以及勞動定額管理等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時,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在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實施過程中,工會或者職工認為不適當的,有權向用人單位提出,通過協商予以修改完善。用人單位應當將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公示,或者告知勞動者。
《關于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第四條 工資總額由下列六個部分組成: (一)計時工資; (二)計件工資; (三)獎金; (四)津貼和補貼; (五)加班加點工資;(六)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
為什么公司要把工資拆分成好幾塊,又是績效、又是獎金?
從企業的角度來考慮,工資拆分主要是從稅和員工心理層面的考量。有些特殊的行業比如金融業,沒到年底無法確認業績,所以他們通常底薪很低,但年終獎金很高。
一般工資構成會受幾個主要因素影響
底薪:扣除五險一金后的到手工資,企業希望底薪越低越好 ,因為當個人交一塊錢五險一金,企業也要交一塊錢。
績效:績效獎金是企業靈活控制的一部分,可能按月按季度按年度去發。一方面,績效獎金發多少是公司說了算的,合同不好管。另一方面把這部分變成績效的獎金,可以提升員工的積極性。即使兩種情況下,員工得到的都差不多,但員工的積極性不一樣。
年終:年終獎金一般是年底發,有些公司也會1月和3月各發一次。年終獎金一個是對員工的激勵高,還有一個是公司交稅少,他不用為年終獎金交五險一金。
公積金占比:公積金占比是很重要的一環,我舉個例子,以前我的公司是個人交7%,公司交7%,新公司是公司交12%個人交8%。在換公司后,公積金從3000塊錢一個月變成了6000塊錢一個月。公司交的變多了。這也是變相漲薪的一種方式。
所以很多企業要問清楚公積金占比,對于工資稍微中等一點的人群來說,他可能會是收入中很大的一部分。
為什么公司要把工資拆分成幾個模塊?
工資結構拆分的原因就是:
出現勞動糾紛后,對公司的賠償成本會相對減少。因為績效啊、獎金啊,都是在“考核”的前提下,如果本身自己的工作沒有達到公司的考核標準,那么公司就可以順理成章的“扣錢”。
但是呢,很多人不知道的是:如果公司原本就沒有制定一套考核制度,員工在工作時間也并不知曉這些約定,到了發工資時只是隨口說說“你績效不達標,扣錢”。
是絕對,不合法的。這個時候可以等同于隨意克扣工資處理。
優缺點
一、優點
1、工資結構反映勞動差別的諸要素,即與勞動結構權對應,并緊密聯系成因果關系,勞動結構有幾個部分,工資結構就有幾個相對應的部分,并隨前者變動而變動。
2、結構工資制各個組成部分各有各的職能,并分別計酬,可從勞動的不同側面和角度反映勞動者的貢獻大小,發揮工資的各種職能作用,具有比較靈活的調節功能。
3、有利于實行工資的分級管理,從而克服“一刀切”的弊病,為改革工資分配制度開辟了道路。
4、能夠適應各行各業的特點。
二、缺點
1、合理確定和保持各工資單元比重的難度較大。
2、由于工資單元多且各自獨立運行,工資管理工作比較復雜。
公司把工資拆分合法嗎
法律分析:公司把工資拆分不合法。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五十條 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故用人單位單方強制拆分工資以非貨幣財產發放工資屬于違法行為,在經過勞動者本人同意的情況下,用人單位方可采取其他形式發放工資。
以上就是小編對于公司故意把工資拆分很多項(公司私自把工資拆開績效)問題和相關問題的解答了,公司故意把工資拆分很多項(公司私自把工資拆開績效)的問題希望對你有用!
總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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