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固定资产新规定
生活随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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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固定资产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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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5月,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發出了《關于設備器具扣除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54號)規定。
一、企業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間新購進的設備、器具,單位價值不超過500萬元的,允許一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不再分年度計算折舊(以下簡稱一次性稅前扣除政策)。
二、所稱設備、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資產(以下簡稱固定資產)。
三、做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一百二十八條,“企業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第五十四條規定分月或者分季預繳企業所得稅時,應當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實際利潤額預繳”。因此,企業在季度預繳時仍應按照會計核算的折舊額扣除,在匯算清繳時再進行納稅調整,一次性扣除相應成本費用。
固定資產購進時按以下原則確認:
1、以貨幣形式購進的固定資產,除采取分期付款或賒銷方式購進外,按發票開具時間確認;
2、以分期付款或賒銷方式購進的固定資產,按固定資產到貨時間確認;
3、自行建造的固定資產,按竣工結算時間確認。
總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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