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房产不能强制执行(哪些房产不能强制执行,父母有住房算吗)
大家好!今天讓小編來大家介紹下關于哪些房產不能強制執行(哪些房產不能強制執行,父母有住房算嗎)的問題,以下是小編對此問題的歸納整理,讓我們一起來看看吧。
文章目錄列表:
- 哪些房產不能強制執行
- 哪些房產不能強制執行
- 什么情況下房產不能執行
- 哪些房產不能強制執行?
- 哪些房產不能強制執行
哪些房產不能強制執行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中相關規定,如果該房產是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賣、變賣或者抵債。并且,人民法院對被執行人下列的財產不得查封、扣押、凍結:
(一)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生活所必需的衣服、家具、炊具、餐具及其他家庭生活必需的物品;
(二)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所必需的生活費用。當地有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必需的生活費用依照該標準確定;
(三)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完成義務教育所必需的物品;
(四)未公開的發明或者未發表的著作;
(五)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用于身體缺陷所必需的輔助工具、醫療物品;
(六)被執行人所得的勛章及其他榮譽表彰的物品;
(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條約程序法》,以中華人民共和國、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部門名義同外國、國際組織締結的條約、協定和其他具有條約、協定性質的文件中規定免于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
(八)法律或者司法解釋規定的其他不得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
第六條 對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賣、變賣或者抵債。
第七條 對于超過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生活所必需的房屋和生活用品,人民法院根據申請執行人的申請,在保障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最低生活標準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和普通生活必需品后,可予以執行。
第八條 查封、扣押動產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控制該項財產。人民法院將查封、扣押的動產交付其他人控制的,應當在該動產上加貼封條或者采取其他足以公示查封、扣押的適當方式。
第九條 查封不動產的,人民法院應當張貼封條或者公告,并可以提取保存有關財產權證照。
查封、扣押、凍結已登記的不動產、特定動產及其他財產權,應當通知有關登記機關辦理登記手續。未辦理登記手續的,不得對抗其他已經辦理了登記手續的查封、扣押、凍結行為。
哪些房產不能強制執行
法律上規定了唯一一套住房不可執行的3個條件,只要滿足任意一項則房產不能強制執行第一、被執行人沒有合法可居住房屋,雖然被執行人本人名下只有一套房產,但是如果其有扶養義務的人名下有房產的話,被執行的人這唯一住房就是可以執行的;
第二、沒有轉移產權行為的;
第三、不符合最低生活標準的住宅;
關于共有財產房產,法院有權執行該共有房產中屬于A的份額,但是B、C作為共有人,有優先購買權,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十四條的規定:
(1)、對被執行人與其他人共有的財產,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凍結,并及時通知共有人,共有人協議分割共有財產,并經債權人認可的,人民法院可以認定有效;
(2)、共有人提起析產訴訟或者申請執行人代位提起析產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準許,訴訟期間中止對該財產的執行;
法院不處置“唯一住房”,雖然保障了被執行人及其所撫養家屬的居住權,但是這是以犧牲債權人的利益為代價的。人民法院在執行中要保障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的基本居住權,但居住權并非指被執行人必須有自己的房產,而是有房屋居住。鑒于此,最高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5日出臺了《關于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復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其第二十條規定:金錢債權執行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被執行人以執行標的系本人及所扶養家屬維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為由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對被執行人有扶養義務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夠維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的;
(二)執行依據生效后,被執行人為逃避債務轉讓其名下其他房屋的;
(三)申請執行人按照當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積標準為被執行人及所撫養家屬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參照當地房屋租賃市場平均租金標準從該房屋的變價款中扣款五至八年租金的。
在以下情況下不能執行房產:
第一、唯一合理住房,除了一套滿足最低生活標準的房產(大概50平米的簡裝房,具體可根據當地人均房屋面積最低標準來定)外,沒有其他的房子可供居住;
第二、售出房,有的房產售出和過戶并不是同時進行的,這段時間內如果賣方作為債權人被法院強制執行財產的話,該房產涉及到了第三方,不好處理,本著不影響第三方的原則,這類房產法院不會強制執行。
什么情況下房產不能執行
法律主觀:
下列情況下不能執行房產:
1.被執行人沒有合法可居住房屋,但其有扶養義務的人名下有房產的除外;
2.沒有轉移產權行為;
3.屬于不符合最低生活標準的住宅。
法律客觀:
《關于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行政復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條
金錢債權執行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被執行人以執行標的系本人及所扶養家屬維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為由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對被執行人有扶養義務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夠維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的;
(二)執行依據生效后,被執行人為逃避債務轉讓其名下其他房屋的;
(三)申請執行人按照當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積標準為被執行人及所扶養家屬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參照當地房屋租賃市場平均租金標準從該房屋的變價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
哪些房產不能強制執行?
唯一住房不能強制執行。法律規定唯一住房不可執行的3個條件,只要滿足任意一項則房產不能強制執行,具體如下:1、被執行人沒有合法可居住房屋,雖然被執行人本人名下只有一套房產,但是如果其有扶養義務的人名下有房產的話,被執行的人這唯一住房就是可以執行的;
2、沒有轉移產權行為的;
3、不符合最低生活標準的住宅。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復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二十條
金錢債權執行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被執行人以執行標的系本人及所扶養家屬維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為由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對被執行人有扶養義務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夠維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的;
(二)執行依據生效后,被執行人為逃避債務轉讓其名下其他房屋的;
(三)申請執行人按照當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積標準為被執行人及所扶養家屬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參照當地房屋租賃市場平均租金標準從該房屋的變價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
執行依據確定被執行人交付居住的房屋,自執行通知送達之日起,已經給予三個月的寬限期,被執行人以該房屋系本人及所扶養家屬維持生活的必需品為由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哪些房產不能強制執行
只要是被執行人名下的房產都能查封,都能執行。即便被執行人名下只有一套住房,即便該房子已出租(甚至租賃期限長達20年),即便該房子尚未取得產權證,即便該房子屬于農村的房子。這些情況都不改變房產的歸屬,也都能夠執行。當然,因為存在這些情況,有的房產不好變現,甚至是無法變現。除此之外,唯一住房的房產也是不能強制執行的。
被執行人身體有病,那自然需要有醫療費用支出。根據相應司法解釋規定,對于被執行人財產執行應當保留必要的生活費用。若因為身體患病原因,那在保留費用的時候應當予以考慮。長期以來,我們一直有“被執行人的唯一住房,法院不能拍賣”的簡單的認識,而相關的這些法律規定,實質上是對被執行人“衣、食、住、行”中基本居住權的保護,要保障被執行人基本居住權,我們還需要明確以下幾個法律問題:
1、唯一住房并不意味著就是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比如,雖然是被執行人的唯一住房,但該唯一房屋卻是一棟非常豪華的別墅;
2、國家的立法本意,是出于對被執行人基本居住權的保護,而不是對他所有權的保護。居住權并非一定要通過擁有某一處房產來實現,比如還可以采取“大房換小”或者“以租代持”的方式來實現被執行人的基本居住需要;
3、被執行人因自身經濟狀況造成的居住問題,不能完全依靠犧牲債權人的利益來實現;否則,這會對正常的社會經濟秩序,造成不利的影響。法院在執行程序中,對于被執行人居住權的維護是應當是附有條件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四條
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查封、扣押、凍結、拍賣、變賣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財產。但應當保留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的生活必需品。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應當作出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6條對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賣、變賣或者抵債。
以上就是小編對于哪些房產不能強制執行(哪些房產不能強制執行,父母有住房算嗎)問題和相關問題的解答了,哪些房產不能強制執行(哪些房產不能強制執行,父母有住房算嗎)的問題希望對你有用!
總結
以上是生活随笔為你收集整理的哪些房产不能强制执行(哪些房产不能强制执行,父母有住房算吗)的全部內容,希望文章能夠幫你解決所遇到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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