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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案例分析论文(合同法案例分析论文2000)

發布時間:2023/11/11 MAC 58 博士
生活随笔 收集整理的這篇文章主要介紹了 合同法案例分析论文(合同法案例分析论文2000) 小編覺得挺不錯的,現在分享給大家,幫大家做個參考.

大家好!今天讓小編來大家介紹下關于合同法案例分析論文(合同法案例分析論文2000)的問題,以下是小編對此問題的歸納整理,讓我們一起來看看吧。

文章目錄列表:

  • 合同法案例分析
  • 合同法 案例分析
  • 急求一篇有關合同法的論文,要3000字以上
  • 急求一篇合同法案例分析的論文

合同法案例分析

  買賣合同、共有關系
  個體戶張某、王某二人于1999年10月1日從汽車交易中心購得一輛“東風”牌二手卡車,,共同從事長途貨物的運輸業務。二人各出資人民幣3萬元。同年12月,張某駕駛這輛汽車外出聯系業務時,遇到李某,李某表示愿意出資人民幣8萬元購買此車,張某隨即氫車賣給了李某,并辦理了過戶手續,事后,張某把賣車一事告知王某、王某要求分得一半款項。
  李某買到此車后,于同年年底又將這輛卡車以人民幣9萬元賣給趙某。二人約定,買賣合同簽訂時,卡車即歸趙某所有,趙某某租車給李某使用,租期為1年,租金人民幣1萬元,二人簽定協議后,到有關部門辦理了登記過戶手續。
  趙某把車租賃給李某使用期間,由于運輸缺乏貨源,于是李某準備自己備貨,因缺乏資金遂向銀行貸款人民幣5萬元,李某把那輛卡車作為抵押物,設定了抵押,雙方簽訂了抵押協議,但沒有進行抵押登記。
  次年11月趙某把該車以人民幣10萬元的價格賣給了錢某。12月趙某以租期屆滿為由,要求李某歸還卡車,李某得知趙某把車賣給錢某,遂不愿歸還卡車,主張以人民幣9萬元買回此車,趙某不允,遂生糾紛。
  現問:
 ?。?)張某、王某對卡車是什么財產關系?
 ?。?)張某、李某的汽車買賣合同是否有效?為什么?
 ?。?)李某、趙某約定買賣合同簽訂時,卡車即歸趙某所有,該約定是否有效?為什么?
 ?。?)李某與銀行的抵押合同能否生效?為什么?
  (5)李某主張買回卡車的主張能否得到支持?為什么?
 ?。?)截止糾紛發生時,該卡車所有權歸誰享有?為什么?
  答案:
 ?。?)張某、王某對卡車是按份共有關系。
 ?。?)有效。因為張某擅自處分共有財產,該合同初為效務待定合同,后經王某默認而得補正,轉為有效合同。
  (3)有效。合同當事人可以自由約定買賣合同標的物所有權轉移的時間。
 ?。?)不能生效。一是因為李某無權以他人所有之物設立抵押,二是因為未辦理抵押登記。
  (5)不能。因為承租人行使優先購買權應以同等價格為條件。(6)歸趙某所有。因為趙某尚未將卡車交付給錢某,卡車所有權并未轉移。
  解題思路
  本題雖然人物眾多,但彼此之間的法律關系比較簡明,案情發展脈絡呈流線型,考生只要依情節按圖索驥,依次回答每個問題即可。
  法理詳解:
 ?。?)、(2)張某、王某按份投資購買卡車,共同從事運輸業務,依法成立按份共有關系。按份共有又稱分別共有,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額分別對共有財產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的一種共有關系。《民法通則》第78條規定;“按份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額,對共有財產分享權利,分擔義務?!?br/>  既為共有關系,共有財產全屬于全體共有人所有,因此,共有財產的處分,必須取得全體共有人的同意。一個或者幾個共有人未經全體共有人的同意,擅自對共有財產進行法律上的處分的,對其他其有人不產生法律效力。但如果其他共有人事后追認該行為,則該處分行為有效。《合同法》第51條規定:“無處分權的人處分他人財產,經權利人追認或者無處分權的人訂立合同后取得處分權的,該合同不效?!北景钢型跄呈潞蟮弥螅蠓值靡话肟铐椀男袨楸砻?,王某是追認了張某的無權處分行為。
  (3)、(6)《合同法》第133條規定:“標的物的所有權自標的物交付時超轉移,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另有約定的除外?!钡冢?)問所列情形即屬于本條所指的“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情形,即當事人可以自由約定標的物移轉時間,而不受“自標的物交付時起轉移”的束縛。而第(6)問則應適用“標的手所有權自標的手交付時起轉移”的約束,依本案案情交待,糾紛發生之時,標的物尚在承租人李某手中,因而趙某并未將卡車交付給錢某,故錢某并未取得所有權,此時卡車所有權仍歸趙某所有。
 ?。?)依《擔保法》第41條及第42條第(四)項規定,以汽車設立抵押的,應當辦理抵的物登記,抵押合同自登記之日起生效。另外,抵押人應對抵押物依法具有所有權或者處分權,不得非法在他人之物上設立抵押。(5)承租人享有優先購買權,是以在同等條件下為前提的。本案中錢某出價10萬元,李某出價9萬元,顯然不構成“同等條件”。
  

合同法 案例分析

1、要約于7月15日生效,要約人:康華公司。承諾于7月22日生效,承諾人:同泰公司。
2、合理,根據合同約定,康華公司可以于8月10日前一次將3臺A設備運到同泰公司所在地。同泰公司開箱驗貨后認為符合要求,則當即一次性支付80%的貨款。現在康華公司只運來兩臺,另一臺未運來,未經過“開箱驗貨”,同泰公司可以行使后履行抗辯權。
3、合理,根據合同約定,剩余20%的貨款在同泰公司試用設備期滿后,于8月25日一次性結清。此時試用期未滿。
4、不成立。根據合同約定,康華公司可以于8月10日前一次將3臺A設備運到同泰公司所在地?!?合同中約定的是“可以”,而非“應當”、“必須”。并且,康華公司延期交貨未給同泰公司造成任何損失,而合同約定的是“康華公司中標后因未能按期供貨而給同泰公司造成損失的……”,所以不承擔任何違約責任。
5、運費由康華公司承擔。根據《合同法》第62條規定,履行費用的負擔不明確的,由履行義務的一方負擔。

急求一篇有關合同法的論文,要3000字以上

合同的相對性及其突破
引言:
合同是當事人之間設立、變更或終止債權債務關系的協議?!逗贤ā返?21條確定了合同相對性的歸責原則,這里的合同相對性,又稱合同關系的相對性,是合同關系不同于其他民事法律關系的重要特征之一。傳統的合同相對性理論認為,合同僅于締約人之間發生效力,對合同外第三人不發生效力;合同締約人不得以合同約定涉及第三人利益的事項,任何一方締約人不與第三人發生權利義務關系,否則合同無效。然而,隨著現代市場經濟高速發展,商業貿易空前繁榮,嚴格恪守合同相對性原則越來越難以滿足平衡社會利益,體現司法公正,社會經濟生活對合同的社會功能提出了新的要求。[1]為了適應現實的需要,提高社會經濟運行的效率,各國都在一定程度上擴張了合同的效力范圍,表現在立法和司法上,受合同效力影響的第三人范圍越來越寬,合同相對性原則也逐漸受到了沖擊,出現了許多合同相對性的例外情況,有學者將其稱為“合同相對性的突破”,本文將從合同相對性的歷史演進和突破表現對其略作探討關鍵詞:合同 相對性 突破
正文:
一、合同相對性的歷史演進
合同相對性原則,在學理上沒有一個統一的解釋,目前比較權威的解釋是以王利明先生給的定義:合同相對性是指合同主要在特定的合同當事人之間發生法律拘束力,只有合同當事人一方能基于合同向對方提出請求或提起訴訟,而不能向與其無合同關系的第三人提出合同上的請求,也不能擅自為第三人設定合同上的義務,合同債權也主要受合同法的保護。在大陸法系中,合同相對性源至羅馬法的“債的相對性”理論,認為債是當事人一方請求他方為給付行為的法律關系,債權是只能對特定人產生效力的請求權。這種由特定權利人向特定義務人請求為或不為特定行為的特性,就是“債的相對性”。而合同是債的形式之一,因此,具體到合同的效力范圍上,這種相對性原則的主要含義是:合同僅于締約人之間發生效力,對合同外第三人不發生效力;合同締約人不得以合同約定涉及第三人利益的事項,任何一方締約人不與第三人發生權利義務關系,否則合同無效。這一規則對現代大陸法系的債法產生了很大影響,理論上,都將其視為債權自身性質所決定的一種當然原則。
二、合同相對性的突破表現:
合同相對性確立以后,由于社會經濟的發展,為了更好地保護債權人和第三人的合法權益,維護正常的社會經濟秩序,現代大陸法系國家的合同立法對合同相對性規則已有所突破,合同相對性理論也同時得到發展和完善。
(一)第三人侵害債權
所謂第三人侵害債權一般是指合同外的第三人明知合同債權的存在,仍然故意以損害他人債權為目的,實施某種侵權行為,致使債權人的債權部分或全部不能實現并致債權人損害的行為。侵害債權的情況在實務中時有發生,但我國現行法律沒有確立第三人侵害債權制度。但是在現實生活中,由于經濟活動日益密切,民事行為之間的關聯性不斷增大,各種權利相互沖突、相互影響的機率也隨之增多,如果債權受到第三人的侵害,僅僅因為債權是相對權而不賦予債權人基于侵權法上的損害賠償請求權,則債權人的利益將很難得到保障,明顯違背了有侵害必然有救濟的法理。但是,第三人侵害債權的范圍應該嚴格受到控制,侵害債權應同時具備以下要件:第一,第三人侵害的必須是合法債權。如果是不合法債權,即使侵害了,也不用承擔責任,因為非法債權不受法律保護。第二,第三人實施的侵權行為具有違法性,并致使合同債務不能履行。如果第三人的行為是合法的,即使導致合同不能履行,也不構成第三人侵害債權,而是要承擔其他的刑事責任。相應的,合同不能履行并非是第三人的非法行為所致,也不構成第三人侵害債權。所以說,必須是第三人的非法行為和合同不能履行之間存在因果關系時,才構成第三人侵害債權。
(二)債權保全制度。
在現實經濟生活中,一些債務人為了逃避債務,或隱匿轉移財產、或低價轉讓乃至無償贈與財產,或怠于行使自己的債權乃至放棄自己的債權,這些行為均嚴重損害了債權人的利益。但按照傳統的合同相對性原則,由于債權人不能將自己的意志滲透到債務人與第三人的合同行為中,影響債務人與第三人的“契約自由”,因此其對此是束手無策的。這種利益上的失衡,必將導致整個合同領域交易安全的喪失,于是,為了在債務人的意思自治和債權人的期待利益間找到一個平衡點,維護誠信原則,便自然地產生了債的保全制度。此制度的基本原理在于,賦予債權人對債務人或相關第三人享有一定的權利一—代位權和撤消權。其中代位權是指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對第三人的權利并危及債權時,債權人得以自己的名義行使該權利,請求第三人履行義務。撤消權則是指債務人為逃避債務將自身財產無償贈與或以不當低價轉讓給第三人時,債權人得向法院申請撤消,宣告行為無效。
(三)“租賃權的物權化”
我國《合同法》第229條規定“租賃物在租賃期間發生所有權變動的,不影響租賃合同的效力?!奔闯鲎夥綄⒇敭a所有權轉移給第三方時租賃合同對新的所有權方繼續有效。這是民法理論上的“買賣不破租賃”規則,使得依據租賃合同產生的租賃權(債權)具有對抗第三人的物權的效力。根據債的相對性,租賃合同應只對出租人和承租人有效,當第三人買受租賃標的成為不動產所有人時,買受人非租賃合同的締約人,故不應受合同約束,得隨時取回租賃標的物。但第二次世界大戰后,隨著城市擴張、房荒問題的出現,各國為解決社會矛盾,多設定“買賣不破租賃”的例外規定,即出租人將租賃標的物讓于第三人時,原租賃合同對受讓人繼續有效。最初《德國民法典》第571條規定“買賣不破租賃”規則適用于土地租賃,后擴及一切不動產。
(四)附保護第三人作用的合同
“附保護第三人作用的制度”的意思是指特殊關系的第三人因債務人債的履行而受到損害時,不但可以向債務人主張侵權責任,而且可突破債的相對性,要求債務人承擔合同上的責任,以更好地保護其利益,此種請求權的基礎建立在基于誠信原則而發生的保護、照顧等合同附隨義務之上。也就是說,債務人所負的合同上的義務,不但指向債權人,而且指向與債權人有特殊關系的第三人。這是德國判例與學說創立了“附保護第三人作用之契約”制度,以加強保護與債權人具有特殊關系第三人的利益。該制度雖加強了對第三人的保護,但也有加重債務人責任之虞,故第三人的范圍應嚴格限制,通說認為第三人包括親屬、勞工、雇傭、租賃等具有人格法上特質之關系負有保護、照顧義務的人”。因而,我們可以看出,“附保護第三人作用的制度”只是在一定程度上突破了合同相對性原則。
(五)債權不可侵性理論的建立。
依傳統理論,物權是可對標的物直接支配的絕對權,可以對任何第三人主張權利,并得排除任何第三人對物權的妨害;債權是僅得向特定當事人請求給付的相對權,不能向第三人主張權利,也就沒有排除他人干涉的效力。為了保護債權免受不法行為的侵害,有必要進一步建立新的權利理論,[3]故學者主張承認債權的不可侵性。英國1853年判決Lumley V Gye案,創立了第三人侵害債權的先河。該案原告Lumley與某演員訂有在原告劇院演出數月的合同,并規定該演員不得去其他劇院演出。被告Gye明知此合同存在,仍誘使該演員違反合同。法院判決認為被告Gye侵害合同關系乃不法行為,應向原告Lumley承擔責任。此后,該判例所創立的第三人不法侵害債權理論為多國接受。不法侵害債權,指第三人故意損害他人債權為目的,妨害債務人履行債務的行為。[4]根據債權不可侵理論,不法侵害債權的行為發生后,債權人得以債權為由提起損害賠償之訴,追究第三人的責任,這使債的效力得到擴張,及于一切侵害債權的第三人。這也是對合同相對性的重大突破。
(六)關于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是指訂約人并非為自己而是為他人設定權利的合同。此種合同的法律特征為:(1)第三人不是訂約當事人,他不必在合同上簽字,也不需要通過代理人參與締約。(2)該合同只能給第三人設定權利,而不得為其設定義務。(3)該合同的訂立,事先無須通知或者征得第三人的同意。第三人利益合同屬于利他合同一種,如果債務人不履行義務,第三人和債權人均可以請求其承擔責任。正是由于第三人利益的合同將對第三人發生效力,所以,此類合同是合同相對性的例外。
(七)代為清償
代為清償,又稱清償代位,是指與債的履行有利害關系的第三人,代替債務人清償債務而在其清償范圍內取得債權人權利的制度。第三人的代為清償行為,可基于法律的規定,也可基于當事人之間的約定,但不管出于何種原因,代為清償都突破了債的相對性原則,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1)第三人履行了依債的相對性只能由特定債務人履行的債務,突破了債務履行主體相對性的限制;(2)第三人在代為清償后,于其清償范圍內,取得債權人的地位和權利,對債務人享有求償權,突破了債權請求主體相對性的限制。當然,以代為清償的方式突破債的相對性,并非可以任意為之,它須滿足一定的條件:(1)必須依債的性質可由第三人清償;(2)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沒有不得由第三人清償的特別約定;(3)代為清償不違背公序良俗,不損害債權人債務人利益。
(八)披露制度的確認。 我國《合同法》第403條規定受托人以自己的名義與第三人訂立合同時,第三人不知道受托人與委托人之間的代理關系,受托人因第三人的原因不履行義務,受托人應當向委托人披露第三人,委托人因此可以行使受托人對第三人的權利。受托人因委托人的原因對第三人不履行義務,受托人應當向第三人披露委托人,第三人因此可以選擇受托人或委托人作為相對人,主張其權利。披露制度的確立也是對合同相對性原則的一種突破。
此外,代理、保險、信托作為為第三人利益合同的特例逐漸脫離合同相對性的約束,成為各自獨立的制度;同時,債的轉讓也被視作合同相對性原則的例外。
三、突破合同相對性的本質
綜上所述,雖然突破合同相對性的情形多種多樣,然而從根本上講就是合同效力是否在特定情況下及于第三人的問題,主要涵蓋以下三個方面:
首先,合同主體涉及第三人。合同主體的相對性,是指合同關系只能發生在特定的主體之間,只有合同當事人一方能夠向合同的另一方當事人基于合同提出請求或提起訴訟。而在債權物權化的情形中,第三人可以租賃權對抗房屋買受人。又如在“附保護第三人作用的契約”中,第三人可以請求債務人承擔合同責任,而許多國家則直接賦予了消費者直接起訴生產者的訴權。 其次,合同權利義務涉及第三人。合同內容的相對性,是指除法律、合同另有規定以外,只有合同當事人才能享有某個合同所規定的權利,承擔合同規定的義務,除合同當事人以外的任何第三人不能主張合同上的權利。在為第三人利益合同中,當事人雙方可約定向第三人利益為給付,或經第三人同意為其設定給付義務;在債權保全中,合同權利與義務同樣對第三人產生了約束力;債權的轉讓則將合同權利或義務直接涉及第三人。
第三,合同責任涉及第三人。合同義務的相對性必然決定合同責任的相對性,是指違約責任只能在特定的當事人之間發生,合同關系以外的人不負違約責任,合同當事人也不對其承擔違約責任。從這一點上看,上述突破情形只有“附保護第三人作用的契約”突破了合同責任的相對性,使生產者對消費者直接承擔違約責任。各國多通過嚴格區分違約責任和侵權責任來解決合同相對性所面臨的困難,如產品責任制度、第三人侵害債權制度。然而,合同相對性規則并不是絕對地排斥第三人的責任。如在保證合同中,當被保證的債務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時,債權人可以直接請求保證人履行合同或承擔違約責任。再如,債務轉讓合同中,由第三人取代債務人成為合同關系的主體,新債務人將承擔全部債務。可以認為只有當第三人自愿承擔合同義務成為合同當事人,才負違約責任。
史尚寬先生曾言:由個人自覺,及于社會自覺,契約之意義及價值,漸自社會立場加以重估。[3] 因而,法律應該確立以合同相對性原則主體,同時,承認合同相對性的突破,更加充分、完善的保護財產的流轉。而確立這種模式的意義:一方面,加強債權的保護,擴張了債的效力,承認債的發生、履行方式的多樣性,促進了合同的有效履行,提高了民事交易效率,有利于社會財富增長和社會進步;另一方面,在債的關系與社會其他關系的互動層面上,由極端地強調合同自由、尊崇意思自治不受干預,轉變為兼顧社會公正,更加注重合同當事人與第三人利益、社會利益的合理平衡。
我國《合同法》對第三人利益合同沒有專門做出規定,合同法作為規范合同關系的一般法,理應對第三人利益合同做出具體規定,所以,從世界各國和地區為第三人利益合同的發展分析,以及從我國的實際需要出發,我國立法確有進一步完善的必要。

急求一篇合同法案例分析的論文

案例1. 甲乙簽訂了一份借款合同,甲為借款人,乙為出借人,借款數額為500萬元,借款期限為兩年。
  丙、丁為該借款合同進行保證擔保,擔保條款約定,如甲不能如期還款,丙、丁承擔保證責任。戊對甲乙的借款合同進行了抵押擔保,擔保物為一批布匹(價值300萬元),未約定擔保范圍。
  請回答下列問題:
  1、設甲、乙均為生產性企業,借款合同的效力如何?為什么?
  2、設甲、乙均為生產性企業,甲到期無力還款,丙丁應否承擔責任?為什么?
  3、設甲、乙之間的合同有效,甲與乙決定推遲還款期限1年,并將推遲還款協議內容通知了丙、丁、戊,丙、丁、戊未予回復。丙、丁、戊是否承擔擔保責任?為什么?
  4、設甲、乙決定放棄戊的抵押擔保,且簽訂了協議,但未取得丙、丁的同意。則丙、丁是否承擔保證責任?為什么?
  5、設甲到期不能還款,乙申請法院對戊的布匹進行拍賣,拍賣價款為550萬元,扣除費用后得款520萬元,足以償還乙的本金、利息和費用。乙能否以拍賣所得清償自己的全部債務?為什么?
  6、設戊的布匹因不可抗力滅失;丙被宣告失蹤,其財產已由庚代管?,F甲不能償還到期債務,丁償還了乙的全部債權,丁的追償權可向誰行使?為什么?
  參考答案:
  1、無效。借款合同屬于違法資金拆借行為,合同無效。
  2、不承擔保證責任,但應承擔過錯賠償責任。該過錯賠償責任為不能還款數額的三分之一。主合同無效,擔保合同無效。但債務人、擔保人、債權人有過錯的,應當根據各自相應的過錯承擔責任。
  3、保證人丙丁不承擔保證責任,但抵押人戊仍應承擔擔保責任。保證合同未約定保證期限的,為主債務履行屆滿之日起六個月,現甲乙推遲還款期限一年,未取得保證人的書面同意,保證人只在原保證期限內承擔保證責任。因超出了六個月的保證期限,故保證人不承擔保證責任。而抵押權消滅的期間為主債務訴訟時效屆滿之日起兩年。雖然甲乙推遲還款期限一年,仍未超出抵押權的消滅期間,故戊應承擔抵押擔保責任。
  4、保證人丙丁仍應承擔200萬元的保證責任。因為債權人放棄物保的,保證人在放棄物保的范圍內免除保證責任。
  5、可以。同一債權既有第三人提供的保證,又有第三人提供的抵押且未約定擔保范圍的,債權人可向任一擔保人請求全部清償。
  6、可向債務人甲和財產代管人庚追償。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后就取得了對債務人的追償權。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后,就取得對其他擔保人的應承擔份額的追償權。戊作為抵押擔保人,其抵押物滅失,抵押權消滅。故其喪失抵押擔保人的身份,丁不能向戊追償。丙已失蹤,其財產由庚代管,財產代管人在訴訟中可為訴訟當事人。故可向庚追償。
  案例2. A地甲公司與B地乙公司簽訂一份書面購銷合同,甲公司向乙公司購買冰箱200臺,每臺價格是1500元。
  雙方約定由乙公司代辦托運,甲公司在收到貨物后的10日內付款,合同的違約金為合同價款的10%,并且約定了因合同發生糾紛由合同簽訂地C地的法院管轄。但是,在合同簽訂后,乙公司因為資金不足,發生生產困難,沒有能夠按照合同約定的時間交付貨物。甲公司要求乙公司支付違約金,乙公司拒絕,雙方發生爭議,甲公司提起訴訟。
  請回答下列問題:
  1、甲乙雙方約定合同的簽訂地的法院為合同糾紛的管轄法院,該管轄協議是否有效?
  2、如果雙方當事人約定C地為合同的履行地,并且約定合同履行地的法院為合同糾紛的管轄法院,請問此時就本案而言,C地的法院是否因此而取得管轄權?為什么?
  3、本案件中,如果雙方當事人沒有約定管轄協議,那么,甲公司可以向哪個法院提起訴訟?
  4、如果當事人雙方在合同中僅僅約定了合同的履行地為C地,并沒有約定管轄協議,此時甲公司應當向哪個法院提起訴訟?
  5、如果雙方當事人為了平等地保護雙方的利益,在合同中約定因為合同發生糾紛,當事人可以向原告住所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法院提起訴訟,那么,此時甲公司可以向哪個法院提起訴訟?
  6、如果乙公司已經交付了貨物,合同的實際履行地是D地,但是,甲公司沒有能夠按時支付價款,雙方發生爭議,乙公司提起訴訟,此時,乙公司向D地的法院提起了訴訟,甲公司應訴答辯,沒有提出異議,此時D地的法院是否因此而享有管轄權?
  7、如果雙方當事人在合同中并沒有約定合同糾紛的管轄法院,而是在合同發生糾紛后,才書面約定了合同簽訂地的法院為合同糾紛的管轄法院,此時的管轄協議是否有效?
  參考答案:
  1、該管轄協議有效,因為是在書面合同中約定了合同簽訂地的法院為合同糾紛管轄法院,不違反專屬管轄和級別管轄等特殊規定,具備了管轄協議生效的條件。
  2、此時C地的法院取得管轄權,因為雙方當事人約定C地的法院為合同糾紛的管轄法院并不違反法律的禁止規定,而且也符合管轄協議的生效條件,因此,C地的法院取得管轄權。
  3、如果雙方當事人沒有約定管轄協議。那么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合同糾紛應當由合同履行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轄。但是,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訴訟法意見》的規定,因為合同糾紛提起訴訟,如果合同沒有實際履行,而且雙方當事人的住所地又都不在合同約定的履行地的,應當由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轄。因此,在當事人雙方沒有約定管轄協議的情況下,因為本案件中的合同沒有實際履行,如果當事人雙方在合同中沒有約定合同履行地或者是合同中約定的合同履行地與原告住所地和被告住所地均不同,則原告只能向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也就是向B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4、此時,甲公司應當向被告所在地D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理由同上題答案。
  5、此時雙方當事人約定的管轄協議無效,甲公司只能按照法定管轄向被告住所地或者是合同履行地的法院提起訴訟。同時,考慮到本案中的合同沒有實際履行,因此,此時應當按照上述第三題的情況處理。因為最高人民法院的《民事訴訟法意見》規定,合同雙方當事人選擇的協議不明確或者選擇了民事訴訟法規定的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或者是標的物所在地的人民法院中的兩個以上法院管轄的,選擇管轄的協議無效,此時依照民事訴訟法規定的法定管轄處理。
  6、此時D地的人民法院取得管轄權。雖然當事人雙方在合同中約定了合同糾紛的管轄法院,但是原告沒有向約定的管轄法院提起訴訟,被告在答辯期間沒有提出管轄權異議,應當視為雙方當事人放棄了管轄協議。
  7、此時的管轄協議依然有效,因為管轄協議可以作為購銷合同的一部分,也可以獨立于購銷合同。只要當事人雙方書面約定,符合合同生效的一般要件,并且不違反法律關于管轄協議的禁止性規定,管轄協議就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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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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