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践合同是什么意思
大家好!今天讓小編來大家介紹下關于實踐合同是什么意思的問題,以下是小編對此問題的歸納整理,讓我們一起來看看吧。
文章目錄列表:
- 什么是實踐合同
- 什么叫實踐合同
- 什么是實踐合同
- 什么是實踐合同
- 實踐合同是什么
什么是實踐合同
法律分析:實踐合同又稱要物合同,是指除當事人雙方意思表示一致外,還須交付標的物或完成其他現實交付才能生效的合同。如借用合同。以合同除意思表示之外是否需要其他現實成分為標準將合同劃分為諾成合同和實踐合同。諾成合同與實踐合同區分之意義在于確定合同是否生效以及標的物風險轉移時間。諾成合同和實踐合同的主要區別,在于實踐合同以物的交付或其他現實給付的完成為生效要件。對于實踐合同,實物的交付也是合同生效的形式要件。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六百六十七條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到期返還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六百六十八條 借款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間借款另有約定的除外。
借款合同的內容一般包括借款種類、幣種、用途、數額、利率、期限和還款方式等條款。
第六百六十九條 訂立借款合同,借款人應當按照貸款人的要求提供與借款有關的業務活動和財務狀況的真實情況。
第八百八十八條 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還該物的合同。
寄存人到保管人處從事購物、就餐、住宿等活動,將物品存放在指定場所的,視為保管,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或者另有交易習慣的除外。
第八百八十九條 寄存人應當按照約定向保管人支付保管費。
當事人對保管費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據本法第五百一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視為無償保管。
第八百九十條 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時成立,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法律依據:
什么叫實踐合同
實踐合同是以當事人作出相應的實踐行為,來使合同成立的合同。與實踐合同相對的是,諾成合同,是自當事人均簽字、蓋章、或者按指印時成立的合同。例如定金合同就是實踐合同,一方當事人交付定金時,合同就成立。【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條
當事人采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當事人均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時合同成立。在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之前,當事人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時,該合同成立。
第五百八十六條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定金合同自實際交付定金時成立。
定金的數額由當事人約定;但是,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百分之二十,超過部分不產生定金的效力。實際交付的定金數額多于或者少于約定數額的,視為變更約定的定金數額。
第五百八十七條
債務人履行債務的,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無權請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什么是實踐合同
法律分析:實踐合同,又稱要物合同,它是相對于諾成合同而言的一種合同類型,其指除了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以外,尚需交付標的物或完成其他現實給付才能成立的合同。通常認為,實踐合同具有如下特征:第一,實踐合同的成立需完成標的物的交付或其他現實給付。第二,實踐合同成立的時間為標的物交付或完成其他給付的時間。第三,實踐合同中當事人交付標的物或完成其他現實給付的義務是先合同義務。實踐合同中交付與完成其他現實給付行為的意義與諾成合同中相應行為的意義完全不同:諾成合同中交付標的物或完成其他現實給付的義務系當事人的給付義務,不履行該義務會產生違約責任;而在實踐合同中,交付標的物或完成其他現實給付的義務并非當事人的給付義務,而是先合同義務,違反它不產生違約責任,但可構成締約過失責任。定金合同、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保管合同、借用合同與代物清償協議是典型的實踐合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九十條 當事人采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當事人均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時合同成立。在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之前,當事人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時,該合同成立。
衍生問題:
實踐合同與諾成合同的不同之處 實踐合同是與諾成合同相對應的,但這僅是學理上的一種分類而已。1、它們的區別主要是產生的法律后果不同。在諾成合同中,如不交付標的物則會構成違約責任。而在實踐合同中,如果不交付標的物則合同無法成立,也就不存在違約,如要追究責任的話應是締約過失。2、諾成合同與實踐合同的區別并不在于一方是否應交付標的物。實際上,諾成合同與實踐合同的主要區別在于:兩者成立與生效的時間是不同的。諾成合同自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達成合意)時起合同即宣告成立;而實踐合同則在當事人達成合意之后,還必須在當事人交付標的物以后,合同才能成立。3、諾成合同與實踐合同的確定,通常應根據法律的規定及交易而定。例如,根據傳統民法,買賣租賃、雇傭承攬、委托等屬于諾成合同。而使用借賃、保管、運送等屬于實踐合同,質權設定合同及其定金合同也屬于實踐合同。然而此種分類并非絕對不變。例如,運輸合同并非都是實踐合同,也有一些為諾成合同。4、合同的成立要件不同。諾成合同以合意為成立要件,實踐合同以合意和交付標的物或完成其他給付義務為成立要件。5、責任不同。在諾成合同中,交付標的物或完成其他給付,系當事人的給付義務,違反該義務便產生違約責任。在實踐合同中,交付標的物或完成其他給付,不是當事人的給付義務,只是先合同義務,違反它不產生違約責任,可構成締約過失責任。諾成合同,是指當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一旦經對方同意即能產生法律效果的合同,即“一諾即成”的合同。特點在于當事人雙方意思表示一致,合同即告成立。
什么是實踐合同
實踐合同又稱要物合同,是指除當事人雙方意思表示一致外,還須交付標的物或完成其他現實交付才能生效的合同。實踐合同具有如下特征:
1、實踐合同的成立需完成標的物的交付或其他現實給付。實踐合同與諾成合同的區別,并不在于一方是否應當交付標的物或完成其他現實給付,而在于交付標的物或完成其他現實給付的行為是否影響合同成立。對于諾成合同而言,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達成一致,合同即告成立;對于實踐合同而言,除需雙方當事人達成合意外,尚需由當事人交付標的物或完成其他現實給付,合同方能成立;
2、實踐合同成立的時間為標的物交付或完成其他給付的時間。實踐合同的成立,除需雙方當事人達成合意外,尚需由當事人交付標的物或完成其他給付,相應地,實踐合同的成立時間亦為當事人交付標的物或完成其他給付之時。相反,諾成合同的成立時間為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達成一致之時;
3、實踐合同中當事人交付標的物或完成其他現實給付的義務是先合同義務。實踐合同中交付與完成其他現實給付行為的意義與諾成合同中相應行為的意義完全不同:諾成合同中交付標的物或完成其他現實給付的義務系當事人的給付義務,不履行該義務會產生違約責任;而在實踐合同中,交付標的物或完成其他現實給付的義務并非當事人的給付義務,而是先合同義務,違反它不產生違約責任,但可構成締約過失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一十五條 當事人之間訂立有關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不動產物權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外,自合同成立時生效;未辦理物權登記的,不影響合同效力。
實踐合同是什么
實踐合同是指除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外,還須交付標的物方能成立的合同。實踐合同又稱要物合同,是指除當事人雙方意思表示一致外,還須交付標的物或完成其他現實交付才能生效的合同。
如借用合同,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保管合同、定金合同和代物清償合同。例如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只有當借貸方實際交付借款時該合同才真正生效。
以合同除意思表示之外是否需要其他現實成分為標準將合同劃分為諾成合同和實踐合同。
諾成合同與實踐合同區分之意義在于確定合同是否生效以及標的物風險轉移時間。
實踐合同,自當事人作出相應的實踐行為后,成立。例如實踐合同中的定金合同,是自一方當事人交付定金時,合同就成立。而諾成合同是自當事人均簽字、蓋章、或者按指印時成立。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條 當事人采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當事人均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時合同成立。在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之前,當事人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時,該合同成立。第五百八十六條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定金合同自實際交付定金時成立。
定金的數額由當事人約定;但是,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百分之二十,超過部分不產生定金的效力。實際交付的定金數額多于或者少于約定數額的,視為變更約定的定金數額。第五百八十七條 債務人履行債務的,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無權請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以上就是小編對于實踐合同是什么意思問題和相關問題的解答了,實踐合同是什么意思的問題希望對你有用!
總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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