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类的前置声明
定義一個類 class A,這個類里面使用了類B的對象b,然后定義了一個類B,里面也包含了一個類A的對象a,就成了這樣:
一編譯,就出現了一個互包含的問題了,這時就有人跳出來說,這個問題的解決辦法可以這樣,在a.h文件中聲明類B,然后使用B的指針。
然后,問題就解決了。
但是,有人知道問題是為什么就被解決的嗎,也就是說,加了個前置聲明為什么就解決了這樣的問題。下面,讓我來探討一下這個前置聲明。
類的前置聲明是有許多的好處的。
我們使用前置聲明的一個好處是,從上面看到,當我們在類A使用類B的前置聲明時,我們修改類B時,只需要重新編譯類B,而不需要重新編譯a.h的(當然,在真正使用類B時,必須包含b.h)。
另外一個好處是減小類A的大小,上面的代碼沒有體現,那么我們來看下:
我們看上面的代碼,類B的大小是12(在32位機子上)。
如果我們在類A中包含的是B的對象,那么類A的大小就是12(假設沒有其它成員變量和虛函數)。如果包含的是類B的指針*b變量,那么類A的大小就是4,所以這樣是可以減少類A的大小的,特別是對于在STL的容器里包含的是類的對象而不是指針的時候,這個就特別有用了。
在前置聲明時,我們只能使用的就是類的指針和引用(因為引用也是居于指針的實現的)。
那么,我問你一個問題,為什么我們前置聲明時,只能使用類型的指針和引用呢?
如果你回答到:那是因為指針是固定大小,并且可以表示任意的類型,那么可以給你80分了。為什么只有80分,因為還沒有完全回答到。
想要更詳細的答案,我們看下下面這個類:
我們看下上面定義的這個類A,其中_b變量和get_b()函數是新增加進這個類的。
那么我問你,在增加進_b變量和get_b()成員函數后這個類發生了什么改變,思考一下再回答。
好了,我們來列舉這些改變:
第一個改變當然是增加了_b變量和get_b()成員函數;
第二個改變是這個類的大小改變了,原來是4,現在是8。
第三個改變是成員_a的偏移地址改變了,原來相對于類的偏移是0,現在是4了。
上面的改變都是我們顯式的、看得到的改變。還有一個隱藏的改變,想想是什么。。。
這個隱藏的改變是類A的默認構造函數和默認拷貝構造函數發生了改變。
由上面的改變可以看到,任何調用類A的成員變量或成員函數的行為都需要改變,因此,我們的a.h需要重新編譯。
如果我們的b.h是這樣的:
那么我們的b.h也需要重新編譯。
如果是這樣的:
那么我們的b.h就不需要重新編譯。
像我們這樣前置聲明類A:
class A;
是一種不完整的聲明,只要類B中沒有執行需要了解類A的大小或者成員的操作,則這樣的不完整聲明允許聲明指向A的指針和引用。
而在前一個代碼中的語句
A a;
是需要了解A的大小的,不然是不可能知道如果給類B分配內存大小的,因此不完整的前置聲明就不行,必須要包含a.h來獲得類A的大小,同時也要重新編譯類B。
再回到前面的問題,使用前置聲明只允許的聲明是指針或引用的一個原因是只要這個聲明沒有執行需要了解類A的大小或者成員的操作就可以了,所以聲明成指針或引用是沒有執行需要了解類A的大小或者成員的操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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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自:http://software.intel.com/zh-cn/blogs/2010/05/04/c-2
總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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