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释的工具:生活中的经济学原理 读书笔记6》
在前面一篇,我們通過層層推進的辦法,透過經濟學的世界觀去觀察了一番民主政治(政治經濟學)。由民主構成的基本要素,到穿越時空去對比古今人對于眾人之事的一致愿望和不一致的參與方式、參與程度,到最后全面認知民主、給民主提建議,無不是站在經濟學的基本立場去分析和認知。對于絕大多數的結論,我們并不是照搬社會學的成果,而是重新用經濟學的“行為模式”進行推導并得出了類似的結果,此可謂“殊途同歸”,此間足見經濟學和社會學所共享的普遍規律;對于少部分結論,經濟學和社會學的推導結果并不一致,而這些結論也往往是社會容易起爭議的焦點,作者正是試圖通過給一些經濟學分析,讓讀者來判定高下,讓執行者來選擇執行。就好比兩個君子,在席間款款而談,雖所持政見迥異,但并不強詞奪理、強爭高下,只愿個人之智識以饗受眾。所以上一篇的篇名作者很形象的稱之為“經濟學與社會學的對話”。
而在新的一篇里,作者將“故技重施”,把經濟學的視野帶到法學的領域(法律經濟學)。在通過生活中典型問題的判例感受法學的公平正義這一基本主張的同時,也認識到其背后蘊含的經濟學誘因,比如成本效應、市場效應等等。作者還將借機闡述法律經濟學大行其道的原因,傳統法學與法律經濟學的主要視角差別以及傳統法學的經濟學困境。這一篇的經典主要不在于理論的闡述,而在于經典的引例,正是這一個個法律學的例子把法律經濟學對傳統法學的反戈一擊講的繪聲繪色,因此有些事例我會展開講述。這一篇由第十二、十三、十四章構成,篇名叫“當法學遇上經濟學”。我將從十四章開始,逐步以經濟學的視角開啟對傳統法學在生活中遇到的問題的推導和分析。
一、第十二章
? ? ? 在英國倫敦的一個住宅區里,有一家炸魚薯條店,雖然香味四溢,購買者絡繹不絕,但是還是有人不滿,并且告到法庭上去。法官留下的判決書顯示,法官們是從對錯和因果的角度去著眼的。但是有一位諾貝爾獎得主、經濟學家科斯在思考這個問題的時候,卻不以為然,他認為在考慮這個問題的時候,應該去斟酌:哪一種界定權利的方式可以使得社會的產值最大化?換而言之,就是說在判斷原告和被告誰更有理的問題上,不應該從公平正義的角度去考慮,而應該從經濟效益的角度去評估!就是這樣一個簡單的思考,奠定了法律經濟學的基本理論。在這一章里,作者將利用實際案例說明傳統法學和經濟學在分析角度上的差別,然后闡明“公平正義”的概念除了是一種“價值”,也是一種“工具”,最后則是考慮,如何去選擇較適當的工具。
? ? ? 法學和其他的學科感覺還不太一樣。法學似乎有著一種超越經濟學、政治學和社會學的尊貴光榮的傳統,這一傳統使得法學學者都非常的引以為傲,傳統法學一旦遇到來自其他學科的挑戰,法學家們往往會非常義憤填膺。這是出于什么樣的原因呢?作者認為至少有兩點:第一,法學注重權威,注重理論,司法體系的運作和法學理論密不可分,法律學者的地位重要無比。這些法學學者往往會形成一個自足的封閉體系,自己擁有極大之權威,說誰對誰就對,說誰錯誰就錯。第二,法學里的文字記載的重要性和實際意義比任何別的學科都要特別,因為法規和判例都是以文字的形式來保存的,如果法規不足以解決現實問題,往往就要參考先前的判例。這些文字的內涵,往往就是由法律學者來闡述和決定,然后對社會大眾產生約束力。因此這兩個因素生動的結合在一起,就會讓法學具有非常濃厚的歷史性、傳承性、規范性;同時也會讓法律學者自滿,覺得自己是置身(依附)在一個尊貴無比的傳統當中。
法律經濟學
? ? ? 法律既然如此尊貴,經濟學又能為法學帶來什么呢?法律經濟學又是怎么回事呢?作者舉了一個例子——金手指的故事。生命到底是不是無價的呢?這是個很受爭議的問題。在法學上,它也是一個討論和研究的熱點問題,牽扯到一連串的法律判決。最近就在臺灣紛紛揚揚傳遞著金手指的故事。總有人會在去一些邊遠地區旅游的時候,向好幾家不同的保險公司去投傷殘險,然后出去旅游,因為意外去掉了一根手指,去手指在臺灣屬于四肢傷殘,而四肢傷殘屬于重大傷殘,所以被保人將獲得高額理賠。但是由于他在好幾家都保了這同一個險,所以他將得到大把大把的錢。保險公司認為,這是惡性的重復投保,是欺詐,所以拒絕理賠,但是投保人把這件事情告上法庭以后,法庭卻判定投保人(原告)勝訴!為什么呢?法庭這樣解釋的:財產可能會被過度保險,可是“生命無價”!所以不可能被過度保險!法庭站在這樣一個公平正義的角度去說“生命無價”,我們自然認同它的公道,但是仔細一想,生命的確無價嗎?從民事處理的角度,一旦有了墜機死亡的事件,乘客往往會按照幾百萬的價格去進行賠償,甚至有時候還會按照其終身所得的預估來賠償,比如教師、律師可能就比工人要賠得多;救火隊員由于常常要面對風險,所以出了事會比一般人有特別的津貼補償等等,所以說事實上生命是在以各種不同的方式被間接或直接的賦予價格。一般人會認為“生命無價”往往還是因為他們沒有碰上需要定價的情形,比如故宮博物院里的展品,都是無價之寶,但是一旦失火,請問是先救人還是先救珍寶?比如法國盧浮宮要和故宮博物院互贈禮品,從諸多無價之寶里挑一件回贈給法國人,我們會把“翠玉白菜”雙手奉之嗎?所以說,其實所謂生命無價,和“無價之寶”一樣,都是沒有經過仔細檢驗的概念,一旦面臨試煉,還是會分出個大小先后。另一方面,有人又會認為,即使面對客觀因素,不得不為生命進行定價,可是生命“應該”是無價的。假如接受了這樣的理念,那么因為生命太珍貴了,珍貴到不能有絲毫的閃失,所以人們的大部分活動都要停止:開車可能會因為車禍而喪命,登山可能會因為意外而喪命,開刀更不行......針對這個金手指過度保險的例子,最最重要的地方在哪里呢,作者認為就在于,“生命無價”的概念,其實和人會不會過度保險沒有直接的關聯。假如說闖紅燈是劃算的,就會有人闖紅燈;高額保險有利可圖時,就會有人重復投保。而且如果繼續維持“生命無價,不可能過度保險”的原則,可以想見會繼續有金手指事件的發生,保險公司敗訴之后,可能會不堪賠償所累,停止提供類似保險;也可能承擔損失,但是提高保費,把損失轉嫁到其他投保人的身上。所以無論如何,法院“生命無價”的判決,看似是保護了人的尊嚴,實際上是誘發和助長了人性的黑暗面,而且代價還要由一般的善良民眾去共同承擔!最后一點,如果真的接受了生命無價的觀點,那么為什么人命無價,而動物的性命卻可以隨意定價?
? ? ? 由上面這個金手指的例子我們可以發現,在同一個問題上,傳統法學和從經濟學視角考慮的法學起了沖突。傳統法學堅持生命無價的基本理念,按照公平正義的原則去處理金手指事件,聽起來似乎令人肅然起敬,但是卻可能引發令人很遺憾的后果,那就是需要更多無辜的人來承擔更大的代價,拿一些人的道德心計去懲罰更多的無辜之人們!相反,如果不從生命無價的這種抽象的理念出發,只是比較兩種規則所造成的后果,然后從成本效益的角度(怎么做最能保護最大多數人的利益,維護保險業和社會心態的健康穩定發展成長),或許反而可以比較平實地面對問題,找到相應的對策。這個例子所反映的沖突讓我們對法律的認識有了一定的變化,因為千百年來,法官們審案子無不是以的原則公平正義去審,我們也都認為這是絕對對的,現在出現了法律經濟學,甚至法律經濟學者們面對傳統法學觀念的挑戰還擺出一副“誰與爭鋒”的架勢,那么問題是——公平正義和成本效益之間的邏輯關聯時什么?如果要從公平正義的思維過渡到成本效益的思維,邏輯又是什么?
公平正義的邏輯
? ? ? 作者提綱挈領地指出,在原始的部落社會里,為了讓大家都健康、有序地生存下去,部落會逐漸發展出律法。如果糾紛的因果關系明確、舉世皆然的話,就可以容易以善惡、對錯這樣的類似于“公平正義”一類的名詞去分門別類。而后,就可以用這樣的一些概念去處理其他紛爭以及新生事物。從這個角度來看,公平正義并不是自然存在的真理,而是一種“工具性”的概念;對于公平正義的追求也不是最終的目標,而是追求生存繁衍、富庶繁榮的手段而已。而且最原始的公平正義,其背后總是有經濟成本的考慮,比如說偷自己部落的牛馬是不正義的,但是偷別人部落的牛馬就是正義的。公平正義的背后總是隱含著很多的經濟邏輯。但是當時間一拉長,可能公平正義的概念本身就變的十分直接了當,反而是它背后的邏輯變得隱晦不彰。有句話說的好:“對公平正義的追求,不能無視代價!”作者舉了臺灣“大選”的例子,大選雖然原則上是要堅持人人有機會參選,人人有機會當選,但是如果想參選就參選,想報名就報名,民眾沒有那么多的時間和精力去對每一個候選人進行研究,更不希望去研究沒有太多希望的小黨參選人,他們想看到的還是“大聯盟”級別的參選人。所以臺灣有一個規定,就是參選人必須要繳納200萬的錢作為保證金,如果這個人的得票數低于當選人的票數的10%,保證金就不退了;超過了但是沒當選,保證金全額退還。通過這樣的機制就可以對候選人進行篩選,如果你很有把握能夠募集到這200萬并且得票超過10%以上,自然沒問題,大家想看到的就是這樣的候選人去談論什么公平正義;否則,還是省省精力,因為你的精力有限,選民的精力也有限。這個例子就說明了公平正義的背后其實還是有成本的考慮的。極端一點說,如果追求公平正義會導致人類滅亡,是否還值得去繼續追求呢?熱血的青年們當然一時不能茍同,但是當體會到公平正義不是目的而只是讓人類生活富足幸福的工具的話,是不是為了大家共同的福祉,可以考慮選擇最合適的工具。
? ? ? 在任何一個時間點上,一個社會的法律都有兩部分,一部分歷經考驗,成為穩固不變的核心;另一部分,正是形成或受到沖擊正在變化的部分。 對于法律,經濟學是由工具性、功能性的角度著眼,法律所反映的公平正義并不是目的,只是追求和實現其他價值的手段。而在諸多可能的手段(風俗習慣、行政命令、法律等等)之間,值得試著選擇較好的手段。由經濟學的觀點,所謂“較好”,自然是指成本較低而效益較高。所以說,關于這一章一開始的炸魚薯條的糾紛,傳統法學可能會從對錯和權利的角度思索,而科斯的著眼點,則是希望能促進“社會產值”的增加,當然這里的“社會產值”指的是一個整體的效益,而不一定是具象的產值。
二、第十三章
? ? ? 這一章作者研究了權利的一些基本特點。他反復強調的一點在于,“權利”的背后,一定有資源的付出;而資源的付出,一定牽涉到“成本”的問題。比如說竊車的破案率,50%和80%的破案率,隱含不同的人力物力支出;而這些人力物力支出,是由納稅人繳納的稅來支應。因此,關鍵的問題是:我們愿意付出多少的資源,來保障私有財產權。在這一章的主要內容里,作者首先將澄清“權利”的意義;然后借著法規的變化,進一步闡明權利的內涵,以及支持權利所需要的條件;最后是從經濟學的角度,分析司法天平所隱含的一些問題。
? ? ? 權利不是天生的,更不是必然的。權利的背后一定有資源的付出,而資源付出一定要面對“成本”的問題。比如說享受義務教育,這本身是一種法律保障的權利,但是提供教育就一定要有人力物力的付出,決定有多少的學校、老師、設備,在每個涉及到錢的環節上,都不可避免的要斟酌成本問題。作者開章便提出了如此觀點。其實很多權利得到實行,并非因為它的邏輯比其他的提議要更正確,而是因為它的實行成本比其他提議要更低。比如說,要支持言論自由,社會大眾毋需付出太多的資源;但是要支持免于饑餓的自由,社會大眾可能就要繳納許多稅賦。這也許就是為什么許多國家在做法上支持言論自由,但是只愿意在口頭上宣稱支持免于饑餓的自由的原因吧,雖然免于饑餓的自由比言論自由要重要得多!
? ? ? 權利往往通過法律的形式固定,但是比法律更關乎重要的是法律秩序而非法條本身,而且有的時候違反某些權利其實與道德無關。比如,在馬路上,如果闖快車道要被罰款,我是守法還是違法?假如說我跟一個非常重要的客戶約好了時間,但是我又很趕時間,同時我又愿意繳納罰款的話,那么在我闖了快車道這件事上我的確是違反了交通法則;但是,事后繳納罰金,確實又是遵守法律。如果我闖了快車道,同時又拒繳罰金,當然是違反法律,所以闖快車道但是愿意繳納罰金其實是違反了法律,支持了法律的秩序。所以可以認為,權利沒有被破壞,破壞的只是法律。所以警察不見得是法律的守護神,更多的是法律秩序的守護神!違法實際也不見得破壞權利。這就教育執法者以后還需更心平氣和的面對民眾。
? ? ? 在處理完很多的官司以后,法院和法律學者往往會歸納出一些原理和原則,這些法理和法律原則,就可以成為日后處理其他官司的依據。但是經濟學家考慮法律問題的原則可以簡化為一個Y形枝杈:一邊是效率的原則,另一邊是公平的原則;而且在這兩個原則之上(當兩者發生沖突時),還是由經濟學的成本效益來取舍。在西方的法學思想里,大致可以分成兩類,一類是以意識形態為基礎的法律,也就是先確立幾個核心價值觀,然后以這些價值觀作為最高指導原則推演出一套理論;另一類是以習慣法為基礎的法律,以經驗為基本,在經驗中萃取智慧。這兩種思想,作者稱前者為“先見之明”,后者為“后見之明”。面對一系列的官司,其實各有優劣,前者善于處理一般問題,后者善于處理疑難雜癥。法律經濟學的思想,是要把兩者結合。采取不同的法律傳統,導致的結果有時也不同。舉個例子,為什么美國的計算機科技信息化水平世界領先?原因之一就是因為美國采取了習慣法的傳統(后見之明),對待計算機這樣的新生事物,采取比較開放和彈性的立場。相形之下,德國、英國等國家采取概念法學的立場(先見之明),希望用現有的法學概念,統御各種新生事物,結果拙荊見肘、動輒得咎,反而阻撓了科技的發展。如果按照先見之明這一事前分析的理念,就是不在乎事物本身的發展,往往針對事物蓋棺定論;如果按照后見之明這一事后分析的理念,在乎的是事物的效益和影響力,往往根據其影響來進行決策。舉例說明,美國前總統克林頓,在任期間收支平衡,財政甚至開始盈余,對美國的國力提升做了很大的貢獻;但是問題是與萊溫斯基的案子中,他作了偽證,還干擾了司法。請問該如何評價他?如果是傳統法學分析,應該立即撤換,因為他影響到了司法的公平正義;如果是習慣法分析,就會從其功績和過失的兩方面出發綜合考慮。其實綜合而言,克林頓這一任總統,于美國政府以及人民還是好的。
? ? ? 在這一章的最后作者說道,公平正義,只有在上軌道、穩定的社會里,才是有意義的概念;不過,即使是在成熟的社會里,對公平正義的追求,也必須考慮背后所付出的資源,而且,“司法女神的長臂,顯然也只環抱有限的空間!”
三、第十四章
? ? ? 這一章,作者將嘗試說明,經濟學在分析法學問題時的特殊視野。首先,作者將通過具體的例子強調經濟學所擅長、而傳統法學相形見絀的“行為理論”;其次,作者將說明在貨幣所衡量的價格之外,其實經濟分析更強調的是抽象的價格;最后,則是利用抽象價格這個概念,處理如何選擇適當的規則,也就是如何選擇適當的價格。
行為理論
? ? ? 有一位哈佛大學法學院的教授曾說過:傳統的社會學和政治學,在理論上并不嚴謹;但是至少還有個理論,而傳統法學,連個理論都沒有!其實他的意思是說,傳統的法學論述,往往是根據一些“簡單自明”的道德理念,然后再根據這些理念來推論出各種原理原則,作為處理司法案件的依據。但是人的實際行為、影響行為的因素、因素影響的方式這些具體實際的問題,傳統法學理論幾乎完全不作考慮。相比之下,經濟學卻在人的具體經濟活動里得出了很多重要的體會,并且歸納出一套“相當精致且一致贊同的‘行為理論’”。所有的經濟理論,都是根據這套行為理論而來。當經濟學者進入政治、社會、法律等領域時,也運用這套經過千錘百煉而屢試不爽的行為理論,而且幾乎是無敵不摧,無攻不克。
? ? ? 如何才能最簡單的體會到經濟學的行為理論呢?舉例子。經濟學有一個著名的供求關系慧見:當價格上升時,購買量會下降。這種價格和數量之間的反向關系,不只是反映在一般的經濟活動中,在人類其他的活動里也是如此。比如說,假如公司的老板能夠察納雅言,這就等于“講真話”的價格比較低,那么就會有比較多的人愿意講真話。相反的,如果老板是忠言逆耳,講真話的價格一高,自然會少講點真話!又比如說,有人會問啊,為什么對于一些奢侈品來說,價格上升,買的人反而變多了?這個就是曲解了價格的真正含義。買奢侈品的人,一般使用奢侈品都是一種凸顯身份地位的手段,所以當奢侈品變貴了,和其他一般商品的差距就變大了,更能突出特殊性。從這個角度來說,當奢侈品賬面價格上升時,對于奢侈品消費者來說,另一種更為重要的也更為抽象的價格——讓自己鶴立雞群的價格——下降。因此,價格和數量之間,是反向關系。還比如說,為什么漲的越猛的股買的人越多啊?因為在股票持續上升時,等于是透露出這樣一種信息:買別的股票不一定能賺錢,但是買這幾種股票會賺錢,所以相對于其他股票而言,這幾種股票代表的是賺錢獲利的機會,當這樣的機會變得比較容易得到(因為上升的快所以信息凸顯的比較明顯所以容易被選擇并買入)時,自然要多買點這些機會。因此,股票的價格固然上升,但是“賺錢獲利”的價格卻下降。價格和數量之間,依然是這樣反向的關系!
? ? ? 通過上面的例子,能夠透露出以下關于“行為理論”的一些信息:1、價格和數量的反向關系,普遍成立,(幾乎)放之四海而皆準。2、價格,指的當然不一定是貨幣的價格,而可能是道德良知或者是其他價值的高低。3、價量的反向關系,表示人的行為會受到誘因的影響。4、價量的關系,反映了人在行為上有某種規律性。
抽象的價格
? ? ? 在得出了上面關于行為理論的一些結論之后,就可以進一步點明:法律,可以看成是一種約束、節制和影響行為的“價格”。因此,闖紅燈的罰則加重(闖紅燈的價格變貴了),就會有比較少的人闖紅燈;取締違規停車的行動放松時(違規停車的價格下降了),就會有比較多的人違規停車。法律經濟學,其實就是將經濟學的行為理論納入到法律的實際情形下去進行使用,他們并不從法律上來論是非,相反時分析人的實際行為是什么,又會如何因應法律(價格)上的變化。下面的例子,就是行為理論在法律領域里的應用。
? ? ? 在路上行駛的車輛,本來非常正常的在快車道上行駛,但是幾輛摩托車突然從邊上竄出來,超到車前。司機憤憤不平的說,快車道的地面上明明漆有“禁止摩托車駛入”的標志,但是違規駛入的摩托車卻很多。萬一汽車和摩托車擦撞,造成命案,倒霉的還是轎車,因為法官總是判決轎車司機過失致死。至少,也需要轎車司機因為沒有合理避讓摩托車而承擔一半的責任。但是,責任到底是該由誰承擔?根據傳統的法學見解,要承擔責任的應該是肇事者,這樣符合公平正義的最高指導原則。撞上摩托車的是轎車,所以當然轎車負責。再細一點的話,是按照因果關系去定責,雖然轎車撞上了摩托車,但是摩托車違章在先,所以雙方都有責任。但是如果按照經濟學的視角去分析的話,就會考慮,如果把大部分責任歸咎于轎車司機身上,以后轎車會降低速度,而摩托車也會更加肆無忌憚的駛入快車道,結果是,不但喪失了原來設置快車道的用意,以后還是會不斷有擦撞的意外;可是如果把責任大部分歸結在摩托車司機身上,以后就不大會有摩托車駛入快車道,不但保持了快車道的車速流量,還降低了往后發生意外的可能!所以說,經濟學的行為理論教導人們,不要預設立場,而是要在比較不同的規則所引發的后果之后,作出最后的取舍。再往深一點說,傳統的法學是從因果關系著眼,希望實現公平正義;經濟分析則是從長遠的角度來看,哪一種規則可以導致比較好的結果。在決定規則時,不同的規則就好比是不同的價格;面對不同的價格,一般人的行為上就會有不同的因應。所以,在取舍規則時,值得先作評估,不同規則的含義各是什么。
? ? ? 但是有些時候,也會出現一些超乎一般情況的例外。假如有幾個小朋友,不知天高地厚的在鐵軌的轉轍器附近玩耍,其中一個看清了告示,便待在了火車不會經過的鐵道上,而剩下的五個則是在火車即將通過的鐵軌上跑跳。如果火車來了,如果你是扳道工,可以讓火車從原先那一條軌道轉入另外一條,你會不會讓火車去撞那一位“對的”小朋友?這種情況在現實里很難出現,但是作為討論的話題卻很熱門。如果按照傳統法學公平正義的原則去行事,那必然五個不守規矩的小朋友會被撞死。但是在法律的天平上,其實還含有是非對錯以外的其他因素。比如,先畫一個小方塊,代表那一位小朋友;再畫一個大方塊,代表那五位小朋友。那一位小朋友是對的,所以在小方塊上再添上一小塊;那五位小朋友是錯的,所以在大方塊上涂去一小塊。如果把這兩個方塊看成是秤錘,放在天平上,也許一加一還是重過五減一;況且,如果不是五位小朋友而是一百位小朋友,是不是還是一樣?所以說,在某些特殊的情況下,法律的天平的兩端,一些其他的因素可能要壓過單純的是非對錯;天平的高低,不能再以單純的是非對錯為準,而必須更廣泛地考慮其他的相關因素。一個好的經濟學者,除了要考慮局部也要考慮全面,除了要考慮直接效果也要注意間接效果;一個好的法律學者,顯然也當如此!
? ? ? 當然,我們在平時的生活工作中,還是要盡量堅持規則,排除特殊的情況,維護規則。作者后面還舉了一個例子,就是對于一個犯罪分子,是應該“懲罰”還是“遏阻”。他的結論是,如果是為了讓社會群體預防興利,就應該懲罰;如果是為了犯罪分子的改過自新,就應該“遏阻”。“懲罰”和“遏阻”其實代表的是兩種不同的價值,有些時候兩種價值趨于同一方向,結論容易下,案子容易判;如果方向相反時,其實法官在權衡利益的時候就會很敏感微妙。好的法律研究者抑或好的法官,就是能在這兩者之間作出慎重穩健的裁量和取舍。當然不同的社會、不同的時空環境下,抉擇可能不太一樣。但是這種法律經濟學的視角是值得推崇的。
? ? ? 在結語里,作者進行了總結,總結了經濟學帶給法學的“養分”:首先,最主要的是體系完整的“行為理論”。其次,經濟學的分析重點,包括市場活動和價格機能;在分析法學問題的時候,市場活動和價格機能成了很好的“參考點”,可以作為比較和對照的基準。最后一點,法律隱含著諸多的規則,而各個規則都有其功能上的效益和成本。當偶爾違規的效益大于成本時,也許就值得接受違規的例外。當然,太多的例外,就會使規則失去作用,反而喪失了原先設立規則的初衷!其實,違反法令規章的人,也是在“違法行為”的市場里和市場外活動。既然在市場里活動,顯然行為就會受到價格高低的影響。因此,一旦接受了這樣的觀念上的轉折,經濟學所發展起來的整個分析架構,就可以搬過來探討違法行為!法律經濟學的蓬勃發展,正是反映了這種轉折在智識上的興味和在分析上的潛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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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結
以上是生活随笔為你收集整理的《解释的工具:生活中的经济学原理 读书笔记6》的全部內容,希望文章能夠幫你解決所遇到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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