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住房公积金中心(成都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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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
2、(一)購買自住住房的,提供購房合同、協議或者其他證明;(二)購買自住住房的,提供建設、土地等行政主管部門的批準文件或者其他證明文件;(三)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提供規劃行政等主管部門的批準文件或者其他證明文件;(四)退休的,提供退休證明;(五)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并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提供完全喪失勞動能力鑒定證明和終止勞動關系證明;(六)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后,未重新就業滿五年的,提供未就業證明;(七)出境定居的,提供出境定居證明;(八)戶口遷出本省行政區域的,提供遷移證明;(九)償還購房貸款本息的,提供購房貸款合同;(十)支付房租的,提供工資收入證明和住房租賃合同;(十一)進城務工人員與單位解除勞動關系,提供戶口證明和解除勞動關系的證明;(十二)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規定提取的其他情形。
3、二、職工提供要件材料到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提取業務由中心財務科辦理支付。
4、三、職工符合規定提取條件的,應提供本人身份證、相應證明材料及復印件等。
5、由代辦人辦理的,提供委托書及代辦人身份證。
6、相應的證明材料應包括:購買新建商品住房的,提供房屋所有權證或經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的購房合同和付款憑證;2、購買二手房的,提供經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的購房協議或房屋所有權證、契稅完稅憑證;3、建造、翻建住房的,提供規劃部門建房、翻建批準文件、支付費用憑證;4、大修自住住房的,提供有資質機構出具的房屋安全鑒定證明、房屋權屬證明、工程預決算及支付費用憑證;5、償還住房貸款本息的,提供經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的購房合同、借款合同、銀行出具的還款證明;6、租賃自住住房的,提供經房管部門登記備案的房屋租賃合同、房租發票、家庭收入證明;7、離休、退休的,提供本人離、退休證明或勞動人事部門出具的相關證明;8、出境定居的,提供戶籍注銷證明或出境定居的證明;9、死亡、被宣告死亡的,由其合法繼承人或受遺贈人提供繳存人死亡證明或被宣告死亡證明、繼承人或受遺贈人身份證、繼承權或受遺贈權證明、公證書;10、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提供民政部門發放的最低生活保障證明;1完全或部分喪失勞動能力,并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提供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出具的勞動能力鑒定證明、單位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或失業證明;12、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依據相關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和材料。
7、擴展資料成都將對成都市住房公積金住房消費類提取、公積金異地轉移和離職提取的相關政策進行調整。
8、職工及其配偶在成都市行政區域內無自有產權住房,在四川省行政區域內購買自有產權商品住房(含再交易住房)時,申請提取公積金不受戶籍所在地和工作所在地限制。
9、職工及其配偶在成都市行政區域外購買自有產權住房,所購房為新建商品住房的,應當自取得不動產權證或購房款發票之日起五年內申請;所購房為再交易住房(二手房)的,應當自取得不動產權證之日起五年內申請,在提取申請前6個月內辦理過購房提取,或房屋所有權人、共有人中有非職工配偶、父母、子女的,應當自取得不動產權證之日起滿6個月后,五年內申請。
10、住房公積金異地轉移業務管理規定:職工申請辦理住房公積金異地轉入業務時,應在成都公積金中心已連續正常繳存住房公積金6個月(含)以上。
11、當職工向異地公積金中心申請由成都公積金中心辦理住房公積金異地轉出業務時,職工需與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并且在成都公積金中心的個人住房公積金繳存賬戶已為封存或托管狀態。
12、離職提取業務調整:非成都戶籍職工與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離開本市,個人住房公積金繳存賬戶已封存或托管6個月(含)以上且未在異地公積金中心申請辦理住房公積金異地轉移業務的,可向成都公積金中心申請辦理非成都戶籍職工與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離開本市提取業務。
13、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公積金提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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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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