充足理由律的四重根
充足理由律可以被概括地表達為:任何事物都有它之所以如此的理由,或者說沒有一個無法被解釋的事物。叔本華認為充足理由律的四種不同表現形式分別是:因果律,邏輯推論,數學證明,行為動機。這四種形式并不作為證明充足理由律的原因,而是充足理由律在這四者中表現其自身。
叔本華認為,充足理由律可以分解為四種形式:
生成的充足理由律(因果律)、
認識的充足理由律(邏輯推論)、
存在的充足理由律(數學證明)
行動的充足理由律(動機律)。
1. 因果律:關于生成/變化的充足理由律,適用于現實對象;
2. 邏輯推論:關于認識的充足理由律,適用于邏輯對象;
3. 數學證明:關于存在的充足理由律,解釋時間和空間的必然性;
4. 行為動機:關于行為的充足理由律,解釋動機和行為之間的必然性。
與充足理由律相一致,存在著四種必然性:
(1)邏輯必然性,根據認識的充足理由律,一旦我們承認了前提,那么我們必然絕對地承認其結論。
(2)物理必然性,根據因果律,只要出現原因,結果肯定毫無疑問地順之而來。
(3)數學必然性,根據存在理由律,在正確的幾何定理中所陳述的任何一種關系,都確實是該定理之確定的關系,而且每一個正確計算都無可辯駁的。
(4)行為必然性,根據這種必然性,每一個人,甚至每只動物,只要產生一個動機,就得被迫去做符合個體生來俱有且不可改變的特征的事情。因此,現在由這一原因而來的行為就像所有其他的結果一樣不可避免。(關于這一點,將在“意志自由”一節進行論述)
總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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