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搬迁60公里员工拒上班并要补偿引热议:法院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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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突然搬遷至60公里以外,員工拒絕上班,并且要求公司進行補償,那么,這樣的要求能否得到滿足呢?4月15日記者獲悉,最近,常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就審理了這樣一起案件,法院會如何判呢?
2016年9月19日,薛某入職常州某公司,從事操作工工作。可是,前段時間,公司因為租用的廠房被司法拍賣,于是決定搬遷。
公司則要求薛某提交書面辭職申請,但是薛某并沒有照做,于是公司便停止向薛某支付工資。之后,薛某向法院起訴,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
法院審理后認為,公司搬遷后新舊工作地點相距較遠,經濟發展水平、周邊環境等具有明顯區別,屬于勞動合同訂立時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薛某不同意去新的地點上班,實則是雙方未能就勞動合同的變更達成一致,勞動合同因不能繼續正常履行形成僵局。公司作為勞動法義務的主要承擔者,應當對破解僵局承擔更多責任。
總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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